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从事文化经营活动涉及他人著作权的,应当取得权利人的使用许可,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