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与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举办境外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前款规定中属于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