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五章 远湖区的保护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远湖区内严禁毁林开垦耕地。对非法毁林开垦耕地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对在林区腹部已毁林开垦的耕地,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退耕还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