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近湖区的保护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在近湖区内修建宾馆、度假村、疗养院、饭店等设施,应当严加控制,确需修建的,须经保护局依照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查同意后,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现有的宾馆、度假村、疗养院、饭店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限期安装污水污物处理设施,防止污水污物直接进入水体。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