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第五章 劳动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合作区内的企业,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行确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提取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