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第五章 劳动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合作区内企业,应有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保证职工在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