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合作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