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第二十条已修改合作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合作区内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或国家批准的其他保险机构办理各项保险业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