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合作区内的企业歇业或者停业,应向原批准机关申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办理歇业或停业手续,企业资产可以转让,外汇可按规定汇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