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第十八条已修改合作区内的中外投资企业应独立设立会计帐簿,并按规定实行独立核算,向合作区财政、税务、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银行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合作区管委会的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方为有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