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第十七条已修改经批准兴办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期限投入资本、动工兴建。不能按期投入资本、动工兴建的,经原批准单位同意可以延期;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期限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土地使用证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