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中外投资者在合作区内投资兴办企业及各项事业,应向合作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分别办理土地使用、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