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第十五条已修改合作区内禁止开办下列项目:(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二)排放污染物超过法定标准的;(三)国家明令禁止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