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六条有效起草法规,应当根据涉及范围和内容需要成立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应当对法规的调整范围、涉及的主要矛盾和解决措施、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协调、协商。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