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五条有效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