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七条有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起草法规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前参与有关问题的调研、讨论、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综合性、基础性、全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