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于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在《蚌埠日报》上全文公布,并在蚌埠人大网站、《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全文刊登。在《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