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法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按照规定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