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