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不能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