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