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三)保护措施;(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五)奖励与处罚。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式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