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燃煤工业窑炉,或者未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的,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