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锅炉整治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