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Amended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燃煤工业窑炉,或者未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的,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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