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并公布的类别和名录,限制或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