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效鼓励村民将个人所有的历代各种史志、圣旨、诏书、嘉奖令、家史、家(族)谱及国家领导人、著名人物的手迹、手稿、信札、日记、照片等档案资料,向有关档案馆、室捐赠或寄存。捐赠或寄存者可优先无偿利用其捐赠和寄存的档案资料。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村民个人寄存的档案资料,须经寄存者同意。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