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鼓励村民将个人所有的历代各种史志、圣旨、诏书、嘉奖令、家史、家(族)谱及国家领导人、著名人物的手迹、手稿、信札、日记、照片等档案资料,向有关档案馆、室捐赠或寄存。

捐赠或寄存者可优先无偿利用其捐赠和寄存的档案资料。

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村民个人寄存的档案资料,须经寄存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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