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有效行政村收集、整理的档案,归行政村所有;村民个人依法继承或取得的档案资料,归个人所有,均受法律保护。行政村和村民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非法买卖。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