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有效行政村应按照济南市行政村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制定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对经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应编制鉴定、销毁清册,经乡(镇)档案管理部门批准,由两名以上人员监销。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