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宣传和教育第十一条已修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骨干教师的培训,保证学校艾滋病防治知识课程的开设。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列入健康教育课程并保证课时,提高学生防治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