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宣传和教育第十二条已修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采供血机构的有关人员和社区组织的艾滋病咨询人员进行培训。工商、公安、文化、人口和计划生育、旅游等部门,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提供住宿、娱乐服务的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培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