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测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实施测绘项目,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统一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西安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