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测绘条例/第四章 地图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编制地图。编制地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使用最新的基础地理底图;(二)准确反映各地理要素的位置、形态、名称、界线及相互关系;(三)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四)地图的比例尺符合国家规定。绘有国界线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各类地图和示意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样图编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