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和制作地图产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或者制作地图产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