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将试制样图报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属于全国性地图的,可以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印刷、出版地方性地图或者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图的;
(二)展示、登载、插附绘有国界线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各类地图和示意图的;
(三)制作地球仪、电子地图等地图产品以及在广告、标牌和其他物品上附绘地图的。
专题地图应当有专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经批准出版的地图,应当标明审图号;需要修订地图内容或者改变地图出版形式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