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评标委员会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成员的,做出的评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应当时更换有关成员,重新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由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视其情节,一年至三年内不得参加任何评标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