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期间非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标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招标项目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