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