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除必须招标的项目外,其他项目需要招标或者自愿招标的,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