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除必须招标的项目外,其他项目需要招标或者自愿招标的,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