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