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州(地、市)、县(市、区)依法成立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消费者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费者协会履行法定职能的需要为其配备相应的人员,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组织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