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三十三条有效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食物。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物不得出售,已售出的,经营者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退换。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