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三十二条有效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具体约定装饰、装修工程的项目、数量、标准、质量、价格、施工期限、保修内容及违约责任等。因经营者违反约定需要返工、重作的,应当返工、重作,返工、重作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经营者对装饰、装修工程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内予以保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