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对本省已通航和可开发通航的河流(包括运河,下同)、出海口门及沿海航道,编制或修订航道发展规划,应按国家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