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专用航道及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建设、养护和管理,并接受航道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也可以委托航道部门代管。军事专用航道、进港航道和港区内的航道及航道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航道的规划和建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