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专用航道及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建设、养护和管理,并接受航道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也可以委托航道部门代管。军事专用航道、进港航道和港区内的航道及航道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航道的规划和建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