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其所属的省航道部门对全省航道实行统一管理。各级航道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航道及航道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水利、矿产、水产、林业、公安、港航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航道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