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当事人对航道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航道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附则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