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拒绝、阻挠航道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