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航道部门或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航道部门负责赔偿。航道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